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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4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佳佳乐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唐朝电器有限公司、王晓斌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佳佳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唐朝电器有限公司,王晓斌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14438号之一原告:佛山市佳佳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37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二期)9座三层302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建阳。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唐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胜东路3号华南家电研究院内中试厂房四层40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被告:王晓斌,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佳佳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唐朝电器有限公司、王晓斌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另案纠纷【(2016)粤0606民初3533号】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依法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罗佩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泽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