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执1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云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自汉陶朝京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云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自汉,陶朝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0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云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周勇,经理。被执行人:杨自汉,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陶朝京,男,198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云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自汉、陶朝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代理审判员  车兴秋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