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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肖先发与白公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928执82号申请执行人肖先发,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住旬阳县小河镇。被执行人白公智,男,1967年4月9日出生,住旬阳县吕河镇。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肖先发的申请,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的肖先发与白公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562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10月21日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928执82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案件执行费750.00元,由被执行人白公智承担。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