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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洁诉被告吕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3239号原告赵xx,女,汉族,1975年7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03197507062421,陕西省西安市人,农民,住宝鸡市高新区万润国际小区B一单元一单元1907室。被告吕xx,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6606283056,河北省涿州市人,宝鸡第二发电厂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万润国际小区B一单元1907室。本院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xx承担。审判员  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