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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如静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黄熹辰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平晶晶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如静,黄熹辰,平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刑初655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如静,男,1987年3月5日出生于本市,无业,住本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2014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6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喻泉,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熹辰,男,1995年6月10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无业,住本区(户籍所在地:本市谢家集区)。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0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6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平晶晶,女,1995年2月19日出生于本市,无业,住本区(户籍所在地:本市潘集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6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次日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9月2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9月23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许静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如静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黄熹辰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平晶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一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如静及其辩护人喻泉、被告人平晶晶及其辩护人许静坤、被告人黄熹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1、2016年3月的一天,吸毒人员段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吴如静要求购买毒品,吴如静安排被告人黄熹辰在本区小刘庄浩宇网吧附近给段某送了一小包冰毒,段某给了黄熹辰100元,后黄熹辰将100元交给了吴如静。2、2016年3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陈某联系被告人吴如静要求购买毒品,吴如静前往陈某在本区小刘庄住处后因携带毒品不够,又电话联系黄熹辰,后黄熹辰又携带毒品前往陈某处并将毒品交给了陈某,陈某向吴如静支付毒资300元。3、2016年4月19日,吸毒人员吴朋打电话给被告人吴如静要求购买毒品,后民警在本区陈家岗幼儿园附近当场抓获前来交易的被告人吴如静,并从吴如静的身上和驾驶的摩托车上搜出毒品疑似物共计8包,经称量,毒品疑似物净重14.49克。2016年4月29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吴如静处扣押的七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包红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5年12月被告人平晶晶租住了本区金地国际城小区A区31栋1612室,并和其男友被告人吴如静一同居住在该处,2016年4月初的一天,吴如静将一支单管自制枪带回该住所并伙同平晶晶一起将该枪支藏在了卧室衣柜上面。2016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在该住所搜查并扣押了该枪支。2016年4月26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枪支具有致伤力,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如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熹辰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如静、平晶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如静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如静、黄熹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吴如静、黄熹辰、平晶晶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吴如静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吴如静认罪态度好,破获本案公安机关有“侦查引诱”的情况,虽不影响定性,对量刑有影响,14.49克毒品未流入社会,客观上未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平晶晶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平晶晶在非法持有枪支的过程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枪支在出租屋保管只有十来天,社会危害性不大,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事实1、2016年3月的一天,吸毒人员段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吴如静要求购买毒品,吴如静安排被告人黄熹辰在本区小刘庄浩宇网吧附近给段某送了一小包冰毒,段某给了黄熹辰100元,后黄熹辰将100元交给了吴如静。2、2016年3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陈某联系被告人吴如静要求购买毒品,吴如静前往陈某在本区小刘庄住处后因携带毒品不够,又电话联系黄熹辰,后黄熹辰又携带毒品前往陈某处并将毒品交给了陈某,陈某向吴如静支付毒资300元。3、2016年4月19日,吸毒人员吴朋打电话给被告人吴如静要求购买毒品,后民警在本区陈家岗幼儿园附近当场抓获前来交易的被告人吴如静,并从吴如静的身上和驾驶的摩托车上搜出毒品疑似物共计8包,经称量,毒品疑似物净重14.49克。2016年4月29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吴如静处扣押的七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包红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二)非法持有枪支事实2015年12月被告人平晶晶租住了本区金地国际城小区A区31栋1612室,并和其男友被告人吴如静一同居住在该处,2016年4月初的一天,吴如静将一支单管自制枪带回该住所并伙同平晶晶一起将该枪支藏在了卧室衣柜上面。2016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在该住所搜查并扣押了该枪支。2016年4月26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枪支具有致伤力,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如静、黄熹辰、平晶晶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吴朋、段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淮)公(理化)鉴字[2016]45号理化检验报告、(淮)公(痕)鉴字[2016]18号枪支鉴定书,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现场称量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到案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如静、黄熹辰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如静、平晶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吴如静、黄熹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吴如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是毒品再犯,均应从重处罚。对平晶晶的辩护人提出平晶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罪系两人共同非法持有枪支状态而构成,不宜划分主从犯,但平晶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如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二、被告人黄熹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三、被告人平晶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四、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摩托车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轩 毅代理审判员  李路路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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