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与叶祖亨、林雪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叶祖亨,林雪琴,陈明旦,叶春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200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解放路143号。负责人:林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丽容,女,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芬,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叶祖亨,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申请人:林雪琴,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申请人:陈明旦,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申请人:叶春花,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叶祖亨、林雪琴、陈明旦、叶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明旦、叶春花名下坐落于古田县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明旦、叶春花名下坐落于古田县房产。查封时间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义挺代理审判员 施倩倩人民陪审员 胡起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池嘉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