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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9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原告合和物业公司与被告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合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9410号原告南京合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和物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14576-7,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家湖别墅东苑11幢。法定代表人刘晓媛,合和物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来文,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包芳,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霞,女,汉族,1982年6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唐可勋,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和物业公司与被告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6929.91元及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江来文、马包芳、被告金霞委托代理人唐可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09年3月,原告和合物业公司与被告金霞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1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居住的百家湖西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依据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交费时间为每月10日前。协议同时约定,若被告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应按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南京市江宁区物价局江宁价字[2005]93号批复百家湖西花园小区无电梯住宅物业费标准为0.6元/月/平方米。2015年8月8日,原告和合物业公司与百家湖西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百家湖西花园物业服务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继续为百家湖西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多层住宅物业费标准为0.5元/月/平方米。合同同时约定,业主未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按日千分之三标准支付滞纳金。被告金霞为百家湖西花园巴黎城25幢304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77.69平方米。按照0.5元/月/平方米标准计算,被告拖欠自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6929.91元未付。原告合和物业公司催收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不交、少交或免交物业服务费的正当理由,故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应付纠纷的违约责任。原告自愿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予以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合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929.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0月1月11日起,以实际拖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国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吕 浩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