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陈绍孙、杨某等与李文炳、陶逢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孙,杨某,杨海滔,杨海东,杨海涵,杨海平,李文炳,陶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陈绍孙,女,1977年8月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杨海滔,女,1963年5月4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杨海东,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杨海涵,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杨海平,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李文炳,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被执行人陶逢敏,男,1968年2月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防市民一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文炳、陶逢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文炳在中国银行武鸣支行营业部6217xxxx5542账户有存款xxx元,被执行人李文炳的配偶曾某在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陆斡信用社1923xxxx0098账户有存款3x.44元,该存款属李文炳夫妻的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陶逢敏在中国银行南宁市城北支行营业部6217xxxx2724账户有存款5x.24元,在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圩分社1931xxxx5778账户有存款2x.11元,被执行人陶逢敏的配偶黄某在中国银行武鸣支行营业部621xxxx0590账户有存款8x.49元,在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1908xxxx9512账户有存款4x.44元,该存款属陶逢敏夫妻的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文炳在中国银行武鸣支行营业部6217xxxx5542账户的全部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李文炳的配偶曾彩楼在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陆斡信用社1923xxxx0098账户的全部存款。三、冻结被执行人陶逢敏在中国银行南宁市城北支行营业部6217xxxx2724账户的全部存款。四、冻结被执行人陶逢敏在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圩分社193xxxx****账户的全部存款。五、冻结被执行人陶逢敏的配偶黄素娇在中国银行武鸣支行营业部6216xxxx0590账户的全部存款。六、冻结被执行人陶逢敏的配偶黄素娇在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1908xxxx9512账户的全部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黄昭铭审判员 雷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宁向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