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丽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丽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367号原告深圳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路聚宝花园金星阁一层A7铺,组织机构代码70845547-3。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昌,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宁,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丽文,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丽文物业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120元,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廖 艳人民陪审员 张 和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