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伟国与湖南省邵东县新华书店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国,湖南省邵东县新华书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国,女,汉族,住永丰镇。被执行人湖南省邵东县新华书店,汉族,住所地邵东县。法定代表人:曾新元。李伟国申请湖南省邵东县新华书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伟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