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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伟国与湖南省邵东县新华书店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国,湖南省邵东县新华书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国,女,汉族,住永丰镇。被执行人湖南省邵东县新华书店,汉族,住所地邵东县。法定代表人:曾新元。李伟国申请湖南省邵东县新华书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伟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