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972号原告:姜某,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王庆贺,临江市建国街道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