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闫春生申请徐小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春生,徐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666号申请执行人闫春生,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小强,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闫春生申请执行徐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439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4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