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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1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与被执行人蒲骏、敬凌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蒲骏,敬凌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住所地:南部县。负责人:吴劲松,行长。被执行人:蒲骏,男,生于1968年7月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敬凌霞,女,生于1971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与蒲骏、敬凌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蒲骏、敬凌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申请执行标的1575000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  明  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丽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