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李洪江与孙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江,孙艳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3民初2023号原告李洪江,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孙艳龙,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李洪江与被告孙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江及被告孙艳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洪江诉称:2014年10月22日,被告孙艳龙在原告李洪江处借款本金15000元,约定2015年2月1日前还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5000元的借据一张。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该笔借款。原告李洪江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借据一张,用以证实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5000元的事实。被告孙艳龙辩称:被告孙艳龙确实于2014年10月24日在原告李洪江处借款本金15000元,未约定利息,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签字确认。被告同意偿还该笔借款,但是现在没有钱还,等被告挣了钱就还。被告孙艳龙未向本院举示证据。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应否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5000元。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孙艳龙对原告提交的借据无异议,称此借据系被告借款时给原告出具的。因被告对借据无异议,本院对该借据予以确认。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证,本院可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0月22日,被告孙艳龙在原告李洪江处借款本金15000元,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5000元的借据一张,现被告孙艳龙尚欠原告李洪江借款15000元。本院认为: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事实清楚,其债权债务明确。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给付期限,被告应积极全面履行合同,按期偿还借款,现被告逾期未给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借款15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艳龙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李洪江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孙艳龙承担。与上款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