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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兴刚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杨兴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7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浩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锦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兴刚,男,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再审申请人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浩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兴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浩然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浩然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