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秀明与王同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明,王同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陈秀明,女,1975年9月4日出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王同修,女,1955年3月9日出生,住枣阳市。本院(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同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秀明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同修的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