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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秀明与王同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明,王同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陈秀明,女,1975年9月4日出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王同修,女,1955年3月9日出生,住枣阳市。本院(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同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秀明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同修的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