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根川与翟利辉、武万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川,翟利辉,武万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2305号原告:王根川,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冰洋,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翟利辉,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被告:武万春,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川诉被告翟利辉、武万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根川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根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根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亚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