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文秀,蒋小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秀,蒋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38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秀,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家政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吕建国,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小利,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家住本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奉慕明,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秀犯盗窃罪,被告人蒋小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后因法定事由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3月29日、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邱华红、王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秀、蒋小利及辩护人吕建国、奉慕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5月起,被告人李文秀应聘在被害人冯某家中做保姆。2015年11月3日凌晨,李文秀趁被害人冯某全家人不在住处即本市福田区香轩路雍祥居20F房之机,窃取了被害人夫妇存放于卧室、书房内行李箱、纸箱等处的现金人民币210万元后,随即携带上述款项来到雍祥居22F房即被告人蒋小利的住处,恳求蒋小利协助转移赃款,蒋小利最终表示同意。同月5日早晨,李文秀、蒋小利重新购置了用于装赃款的编织袋和拉杆箱,将有关钱款分装后,蒋小利除将20万元放入家中保险柜外,其余钱款均存放于其亲友处。2015年12月3日,民警传唤李文秀至公安机关后将其抓获。次日,蒋小利在江西省玉山县一宾馆被抓获,涉案赃款亦被全部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文秀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小利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文秀当庭认罪悔罪,但称其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1、本案的犯罪对象在被害人出差期间是在李文秀的合法控制之下,而受害人已经完全失去了对犯罪对象的控制,因此其行为只构成侵占罪,不构成盗窃罪;2、李文秀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有自首情节;3、李文秀系初犯,积极认罪悔罪,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挽回,且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蒋小利对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称其缺乏法律意识,基于亲情而帮了嫂子李文秀,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1、李文秀曾帮忙蒋小利照顾小孩也曾救过蒋小利,李文秀对蒋小利而言既是亲人也是恩人,在李文秀又是哀求又是以死相逼的情况下,蒋小利被动且被迫参与犯罪,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赃,挽回受害人损失,应减轻或免除处罚;2、蒋小利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案发后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蒋小利平时慈善救助他人,一贯表现良好。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5月起,被告人李文秀应聘到被害人冯某、陈某夫妇家中(本市福田区香轩路雍祥居20F房)做家政保姆。同年10月底、11月初,冯某全家暂离住处前往北京出差。11月3日凌晨,李文秀趁机窃走了被害人夫妇存放于卧室、书房的行李箱、纸箱等处的现金人民币210万元,随即携上述款项来到雍祥居22F房即被告人蒋小利的住处,恳求蒋小利协助转移赃款,蒋小利经不住李文秀多次恳求,最终表示同意。同月5日早晨,李文秀、蒋小利重新购置了编织袋和拉杆箱将钱款进行分装,蒋小利将20万元放入家中保险柜,其余钱款均存放于其亲友处。2015年11月7日,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调查时李文秀否认盗窃。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李文秀有重大作案嫌疑,再于同年12月3日电话通知李文秀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经民警教育与劝导,李文秀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于12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日,蒋小利在江西省玉山县某宾馆被抓获并交代了所犯罪行及赃款藏匿地点,涉案赃款被全部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冯某,冯某对被告人李文秀、蒋小利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盗现金照片;2、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明细,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蔡某某、韩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冯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文秀、蒋小利的供述和辩解;6、指纹痕迹鉴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8、监控录像。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秀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小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李文秀的行为定性,本院认为,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结合本案事实,李文秀虽为被害人家中保姆,但被害人冯某在家中的现金用纸箱、箱子包装并刻意掩藏、放置,足以证明其并无将涉案现金交由李文秀代为保管的意思和行为,上述现金亦不属于遗忘物和埋藏物,李文秀趁被害人不在家中窃取上述现金并占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认为应为侵占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经查,被告人李文秀虽在2015年11月7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未交代其实施盗窃的罪行,但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前往接受调查且在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前交代了其盗窃罪行,可认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蒋小利因一时顾念亲情而被动参与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协助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款,并真诚悔罪,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挽回且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小利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酌情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文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蒋小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超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人民陪审员 蒋如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华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9页共9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