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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省大城县XXXXXX、河北省大城县南楼堤有色金属冶炼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省大城县XXXXXX,河北省大城县南楼堤有色金属冶炼厂,王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2545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XXXX。法定代表人:张明涛,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昆,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信用社主任。被告:河北省大城县XXXXXX,住所:河北省大城县旺村镇南楼堤村。负责人:王明池,任厂长。被告:河北省大城县南楼堤有色金属冶炼厂被告:王XX,男,汉族,成人,住河北省大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省大城县XXXXXX、王XX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80元,减半收取10240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马方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雪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