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1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夏有志、程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夏有志,程源,朱望春,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895号之一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检,男,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博,男,该公司法务。被告:夏有志,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程源,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朱望春,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法定代表人:陈守凤。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有志、程源、朱望春、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福超代理审判员 张欣娣代理审判员 翟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天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