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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原告暨反诉被告谷亚光与被告暨反诉原告耒阳市正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亚光,耒阳市正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81民初139号 原告暨反诉被告谷亚光。 委托代理人刘延泉。 委托代理人李时媚。 被告暨反诉原告耒阳市正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晓。 委托代理人曾海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暨反诉被告谷亚光与被告暨反诉原告耒阳市正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亚光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耒阳市正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谷亚光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耒阳市正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谷亚光负担。原告谷亚光预交的另9600元予以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7656元由反诉原告耒阳市正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田生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戚曼雪 校对责任人:朱田生 打印责任人:戚曼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