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5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建兰与王成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兰,王成云,李厚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5682号原告:刘建兰,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云,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第三人:李厚军,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兰与被告王成云、第三人李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兰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00元,由原告刘建兰负担。代理审判员付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