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8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伟仪与广州潮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潮地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林潮物权保护纠纷2016民初803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仪,广州潮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潮地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林潮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8038号原告:王伟仪,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陈仲英,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潮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304620292J。法定代表人:张游安。被告:广州市恒潮地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BAJY0N。法定代表人:陈健。被告:林潮(曾用名:林卫武),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仪诉被告广州潮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潮地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林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仪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王伟仪负担。审判长 崔 玉审判员 钟尉函审判员 李昇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