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曹同亮与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同亮,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曹同亮,男,1953年4月26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法定代表人:姚峰。本院在执行曹同亮与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