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行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申友林与兴文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友林,兴文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5行终11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申友林,男,汉族,1970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谢勋涛(申友林弟),男,汉族,1980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李永刚,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兴文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地址:兴文县太平镇。组织机构代码:72322089-1。法定代表人郭万亮,镇长。委托代理人杨宗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010381954。上诉人申友林诉兴文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兴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川1528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友林以其争议已与兴文县太平镇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兴文县太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申友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友林撤回起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申友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窦 音审 判 员 唐福均代理审判员 刘俊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利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