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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3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友与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冷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875号原告:刘友,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冷建军,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友与被告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