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5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邓礼品与高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礼品,高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916号原告:邓礼品,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豫川,重庆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邓礼品与被告高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邓礼品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礼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礼品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退还原告邓礼品。(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守忠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童思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