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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王永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王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2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6569715—0。被执行人:王永志,男,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寿光市,村民。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被执行人王永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寿商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寿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