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桂品滥用职权、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刑终19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桂品,男,1952年1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原宣化县,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宣化县塔儿村乡人民政府农办主任,2002年4月至2010年11月兼任原宣化县党支部书记,捕前住原宣化县。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辩护人胡万斌,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桂品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5)宣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桂品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王桂品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31666.3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王桂品不服,上诉提出,1、王家窑村委会党支部就“退耕还林”实施的所有行为得到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认可并得到县委组织部的肯定,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2、其的16亩土地是通过村委会承包的,每年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12.9亩小片荒地是承包其表弟郭某的8.4亩和其父亲开垦的2.5亩以及其本人的2亩地,在当时国家的政策下是鼓励开垦小片荒的,上述土地来源都是合法的,且均用于退耕还林,故一审认定其构成贪污罪是错误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其的上诉理由一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本案原审被告人王桂品系利用其村党支部书记的身份,在处理退耕还林事务过程中违反《退耕还林条例》,故原判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身份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一审判决对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洁审 判 员 马文辉代理审判员 何燕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栗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