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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2民初1064至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广运船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联通物流有限公司、刘建志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运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联通物流有限公司,刘建志,陈中革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初1064至1341号原告:广运船务有限公司(SinowayShipp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中244-248号东协商业大厦10楼(10/FTungHipCommercialBuildingNo244-248DesVoeuxRoadCentralHongKong)。代表人:张睿,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宇,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冰,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联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23层A单元。法定代表人:刘建志。被告:刘建志,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陈中革,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运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联通物流有限公司、刘建志、陈中革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系列278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运船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常维平审 判 员  翟 新代理审判员  徐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