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与张超、张海信其他民事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43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张海信、张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1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经济损失25898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海信(男,身份证号码:341222197003014695)、张超(男,身份证号码:34112619790705471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太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