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崔某与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511号原告:崔某,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钦某,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崔某与被告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5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