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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崔某与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511号原告:崔某,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钦某,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崔某与被告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5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