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欧阳松柏诉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松柏,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933号原告欧阳松柏,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诉讼代表人陈石军,男,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湘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松柏诉被告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了一致协议,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本案当事人已经通过庭外调解解决了本案争议。故原告欧阳松柏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松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欧阳松柏负担。审判员 骆晴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