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民终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福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丁林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福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林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2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福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岫玉大街(政府大楼*楼***号)。法定代表人:叶福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剑虹,鞍山市聚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林栋。委托代理人:王洪军,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福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丁林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福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剑虹,被上诉人丁林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晓强审 判 员 杨向东代理审判员 郭 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