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某与冯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200号申请执行人申某被执行人冯某申某申请执行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陕0827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某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7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杜成虎审判员 李东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