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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执704号

信用社与董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丽

裁判文书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704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杨殿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政峰,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30号楼1单元702室。被执行人董丽,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李杖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甲财、崔国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需对抵押物评估、拍卖偿还借款。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永林

审 判 员  刘泽森

代理

审判员  许国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