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8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魏滔与张小军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滔,张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8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滔,男,汉族,1978年5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张小军,男,汉族,1975年5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澧县。申请执行人魏滔与被执行人张小军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0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军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0222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仕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