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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原告肖跃兵与被告周礼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跃兵,周炬明,周礼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1173号原告肖跃兵。原告周炬明。委托代理人朱军华,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礼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跃兵与被告周礼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礼龙已拆除占用公用过道的围墙,原告肖跃兵、周炬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跃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段伟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