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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9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昌龙五金机械铸造厂与深圳市鑫恒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6民初986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昌龙五金机械铸造厂,深圳市鑫恒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9869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昌龙五金机械铸造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李志洛。委托代理人:姚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鑫恒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熊风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昌龙五金机械铸造厂诉被告深圳市鑫恒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昌龙五金机械铸造厂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昌龙五金机械铸造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昌龙五金机械铸造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昌龙五金机械铸造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 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蔚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