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民终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纪新波与被上诉人赵允奎、原审被告郑丽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新波,赵允奎,郑丽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2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新波。委托代理人:杨爱东,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允奎。委托代理人:于正良,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丽玮。上诉人纪新波为与被上诉人赵允奎、原审被告郑丽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3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3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晓强审 判 员 刘景军代理审判员 郭 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项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