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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民终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纪新波与被上诉人赵允奎、原审被告郑丽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新波,赵允奎,郑丽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2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新波。委托代理人:杨爱东,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允奎。委托代理人:于正良,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丽玮。上诉人纪新波为与被上诉人赵允奎、原审被告郑丽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3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3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晓强审 判 员  刘景军代理审判员  郭 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项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