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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曾某甲、曾某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曾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刑初4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甲,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1月6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2016年9月7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乙,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1月6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16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4日4时许,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伙同蒲某(另案处理)来到怀化市鹤城区三眼桥附近奇迹网吧上网,当被告人曾某乙发现被害人王某的湘N×××××红色铃木二轮摩托车钥匙掉在电脑座位下后,将钥匙偷偷拾起并交给被告人曾某甲,被告人曾某甲当即持该钥匙将王某停放于网吧外的摩托车盗走,后因未找到买家,被告人曾某甲将车骑回石门乡四方田村家中停放。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1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摩托车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视频监控截图及视频监控说明、谅解书、领条、在逃人员信息表;证人蒲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的供述;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被追回且已退还被害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乙经审前社会调查,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曾某甲判决执行以前被羁押期限依法可折抵刑期40日。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0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曾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曾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李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颖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