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张永贴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贴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02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贴,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杞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赖初帆,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贴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某出庭支持公诉,张永贴及其辩护人赖初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张永贴酒后驾驶小汽车送其叔叔张得永返回中山市神湾镇港业路东大漂染有限公司(以上简称东大公司)宿舍,随后擅自将东大公司车间内的6包布匹(价值人民币5352元)搬上小汽车。在其驾车经过东大门公司保安室时,威胁阻止保安员报警,并强行打开门禁开关、损坏开关线路,然后驾车搭载上述布匹离开东大公司。次日下午。张永贴接到张某让其归还布匹的电话后,将上述布匹送回神湾镇彩虹路口加油站空地上。后公安人员到场将布匹缴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同年3月8日,张永贴在东莞市常平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永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刘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辨认笔录,中山市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中价鉴字〔2016〕3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秦某、王某、蒲某,兰某、杨某、张某的证言,张永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贴无视国家法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永贴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张永贴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张永贴有退赃行为并有悔罪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永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应梅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小会卜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