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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民终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海南全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亚田独龙华建材批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终1067号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对上诉人海南全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田独龙华建材批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琼02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琼02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2行、第4行的“巳”补正为“已”;二、(2016)琼02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14行的“全能汇”补正为“全通汇”;三、(2016)琼02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至第12页中所有的“全汇通”补正为“全通汇”。审判长  李柔翰审判员  袁俊杰审判员  梁 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