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6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侯淑玲、何靖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淑玲,何靖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298号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9号。法定代表人:谢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建,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淑玲。被告:何靖秋。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淑玲、何靖秋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圣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