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6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韩善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韩善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3358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负责人:周同恩。委托代理人:房忠东、尚勇。被告韩善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云港分行)与被告韩善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尚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善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韩善永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0000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停息停费,利息为2640.01元,滞纳金3776.5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2年2月17日,被告韩善永向原告申领江苏银行信用卡(卡号:62×××35),并承诺接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束。从2012年4月4日开始,被告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但未能按合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多种方式催收欠款,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韩善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账户欠款明细、消费记录、催款通知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韩善永使用江苏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应当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定,按约偿还透支款项;其逾期未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所欠本金的利息、滞纳金仅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此后不再继续计算,该主张对被告有利,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被告欠款本金为20000元、利息为2640.01元��滞纳金为3776.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善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透支款本金20000元、利息2640.01元、滞纳金3776.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2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善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马书英代理审判员 王 千人民陪审员 郁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扬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