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季少聪、潘朱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少聪,潘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612号申请执行人:季少聪,女,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潘朱莲,女,1953年4年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季少聪与被执行人潘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逐月扣取被执行人养老保险金1500元。本院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潘朱莲尚欠申请执行人季少聪借款197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46.5元,申请执行费195.5元。申请执行人季少聪发现被执行人潘朱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6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