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9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裘小红与言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小红,言国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9424号原告:裘小红,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言国生,男,194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裘小红与被告言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小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旻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