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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9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裘小红与言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小红,言国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9424号原告:裘小红,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言国生,男,194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裘小红与被告言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小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旻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