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与乔素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乔素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1民初506号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南宁路三段19号。法定代表人韩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秀荣,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乔素颖,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凌海市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乔素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俊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