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平,张晓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2314号原告:孙国平,男,住喀左县南哨镇。委托代理人:国俊贺,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红,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柯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