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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5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苏景轶 王丽梅与被告满都夫、张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景轶,王丽梅,满都夫,张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5民初1062号原告:苏景轶,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锡盟东乌旗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东乌旗。原告:王丽梅,女,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锡盟东乌旗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同上。被告:满都夫(乌鲁苏满都夫),男,蒙古族,1986年1月27日出生,现住东乌旗。被告:张志军,男,汉族,现住东乌旗。原告苏景轶、王丽梅诉被告满都夫(乌鲁苏满都夫)、张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苏景轶、王丽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景轶、王丽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景轶、王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苏景轶、王丽梅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丽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